图:成都双流国际机场二号航站楼。记者衡昌辉 摄
1日上午,四川省公安厅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关于加强全省军民航机场净空区域安全保护”的通告。通告中表明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未经军民航职能部门批准在四川省军民航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进行无人机、航空模型等飞行活动;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孔明灯,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据记者了解,“机场净空”是指在机场周围保持无障碍物的空域,使准备使用该机场的飞机能够安全运行,并防止由于机场周围障碍物增多而使机场变得无法使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km、跑道端外20km以内的区域;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km、跑道端外20km以内的区域。
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13明确规定,成都双流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以成都双流国际机场东、西跑道中心线为基准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范围来划定的。具体包括下列行政区域:成都市武侯区、青羊区、锦江区、金牛区、成华区、高新区、天府新区、双流区、温江区、郫县、新津县,眉山市彭山县。
通告中还指出如在机场净空区域内实施违法行为的,军民航职能部门、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查处,在机场净空区域外从事上述活动的,不得影响机场净空保护。所有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支持配合军民航职能部门和公安机关开展机场净空保护工作。鼓励积极发现、规劝和举报可能扰乱飞行安全的违法行为。举报的违法飞行线索一经查实,公安机关将按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附一:关于加强全省军民航机场净空区域安全保护的通告
为维护全省军民航机场净空保护区域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军用机场净空规定》《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四川省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等规定,现就军民航机场净空区域安全保护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全省军民航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未经军民航职能部门批准,进行无人机、航空模型等飞行活动;
(二)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三)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孔明灯,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四)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km、跑道端外20km以内的区域;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km、跑道端外20km以内的区域。
*在机场净空区域内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军民航职能部门、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查处;在机场净空区域外从事上述活动的,不得影响机场净空保护。
三、凡开展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应当提前向军民航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重大活动期间的空域管控措施以地方人民政府公告为准。
五、所有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支持配合军民航职能部门和公安机关开展机场净空保护工作。鼓励积极发现、规劝和举报可能扰乱飞行安全的违法行为。举报的违法飞行线索一经查实,公安机关将按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空军飞行管制部门电话:(028)85399067
民航空中管制部门电话:(028)85702366(白天)
(028)85702365(夜间)
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
西部战区空军参谋部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
民航西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四川省公安厅
2016年9月1日
附二:相关法律依据
2016年5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38号)明确规定,军队负责查证处置空中违法违规飞行活动,公安部门负责“落地查人”,严厉打击“黑飞”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低空飞行安全有序。
中央军委和国务院《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3条规定,通用航空,是指除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以外的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35条规定,所有飞行活动必须预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49条第1、5、6、8款分别规定,禁止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50条规定,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从事本条例第49条所列活动的,不得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孔明灯属于相关法规规定的升放其他升空物体。
《四川省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第8条第8款规定,禁止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施放自由气球或进行飞艇、滑翔机、滑翔伞等飞行活动(无人机、航模)。
第11条第2款规定,禁止在民用机场跑道中心线及其两端3公里延长线两侧各2公里范围内施放系留气球和风筝。
第12条规定,因重大庆典等活动确需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施放系留气球或者风筝的,应当在7日前向当地机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机场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答复。
附三:具体管理措施
1、属地公安机关将对辖区内的无人机、航模等小型航空器生产企业、飞行俱乐部、销售门店,以及具备制作、操纵和驾驶小型航空器能力人员和小型航空器持有者,开展登记工作。
2、属地公安机关将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讲清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告知禁飞区域。在机场净空区域内,军民航职能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予以查处;在机场净空区域外,从事上述活动影响飞机飞行安全的,军民航职能部门和公安机关同样会依法查处
3、对经批评教育仍不听劝阻人员,施放无人机、航模等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扰乱机场空中运行秩序、威胁军民航飞行安全的,公安机关将联合空军、民航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故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机场净空区域内,排放大量烟雾等影响飞行安全的,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孔明灯,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的,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的,燃放烟花、焰火的,公安机关将按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